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針對勞動合同法關于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”的規(guī)定,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》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在14種情形之下可以與勞動者解除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”,5種情形之下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”終止。
仔細研讀《勞動合同法》不難發(fā)現,這次公布的14種可以解除和終止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”的情形,在原法中都有明確規(guī)定。而公眾原以為應該消除的原法中那些“騎墻”模糊字眼,《實施條例》并沒有作進一步說明。比如說,前14種情形的表述中,多處用到程度副詞“嚴重”和“重大”。什么樣的才算嚴重、重大?法律固然有一定彈性,但彈性的空間理應讓公眾感知得到。
我們知道,準確性是一部法律真正應用的前提。解決法律糾紛的最好辦法不是打官司,而是通過完善的法律,讓人們清楚地認識到法律的邊界。從眼下來看,盡快出臺司法解釋,消除這些模糊字眼,才會最大限度消除法律所謂的彈性,避免因對法律理解的差別造成“南橘北枳”判決的尷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