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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班回家買菜出意外算工傷?
2014-09-10|資訊來源: 大同人才網|查看: 5363
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(以下簡稱《規(guī)定》)9月1日起施行!兑(guī)定》細化了工傷認定中的“工作原因、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”“因工外出期間”及“上下班途中”等問題,還對雙重勞動關系、派遣、指派、轉包和掛靠關系等5類特殊工傷保險責任主體做了明確解釋。
  
  如何理解
  
  下班買菜出意外算工傷
  
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科副科長萬順平認為,下班回家買菜出意外算工傷,這個說法不準確,并不是所有意外都能算工傷,不能忽略了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第六款認定為工傷的內容,即使當事人被判定為“在上下班途中”,但其發(fā)生意外的情況如果不屬于“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、客運輪渡、火車事故傷害的”,那么依然不能被認定為工傷。
  
  記者查詢了解到,《規(guī)定》第六條具體說明了4種情況應被認定為“上下班途中”:一、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、經常居住地、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。二、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。三、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,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。四、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。
  
  上下班途中算工傷
  
  要在“合理時間”內
  
  此次最高法同時公布的典型案例中,有一起就涉及到對“上下班途中”的認定。一位鎮(zhèn)小學教師被學校安排到一所市小學聽課,中午在市區(qū)就餐,因其工作學校及居住地到聽課學校沒有直達公交車,該教師采取騎摩托車、坐公交車、步行相結合方式往返,期間,他騎摩托車摔倒在路邊。對此,當地勞動部門認定:該教師所受傷害雖發(fā)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線上,但不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時間內,不屬于上下班途中,不認定為工傷。后經當地人民法院審理認為:該教師在上午聽課及中午就餐結束后返校的途中騎摩托車摔傷,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確,應認定為合理時間。故判決撤銷原認定,責令對其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決定。
  
  5類用工情況
  
  明確擔責單位
  
  在現(xiàn)實生活中,隨著社會的發(fā)展,勞動關系形態(tài)日益復雜,經常出現(xiàn)與職工存在用人關系的單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情形,具體由哪個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容易產生爭議。此次最高法細化工傷認定的另一個突出亮點在于,明確了職工特別是務工人員針對各種用工情況該找誰來負責。
  
  《規(guī)定》第三條指出以下5種用工情況明確擔責單位:一、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,工傷事故發(fā)生時,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。二、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,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。三、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,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。四、用工單位違反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將承包業(yè)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,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(yè)務時因工傷亡的,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。五、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,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,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。
  
  推進用人單位參保
  
  本市還需加力
  
  本市一名務工人員在一家削面館打工時發(fā)生意外,3根手指被機器壓斷,面臨工傷賠償時,相關情況都符合工傷認定和賠償范圍,但由于該削面管老板沒有為工人繳納工傷保險費,事發(fā)后安頓工人住進醫(yī)院便一去無蹤,造成工傷待遇支付無法落實。
  
  萬順平介紹,工傷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中的一種重要險種,當前它在防御用人單位工傷風險、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中起著重要的作用。依照《工傷保險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586號)的規(guī)定,工傷保險具有覆蓋范圍廣、繳費費率低、受益大的特點。但現(xiàn)實情況是,我市一些非公有制經濟單位(包括建筑施工企業(yè)、礦山企業(yè)、商貿、餐飲、住宿等服務企業(yè)和個體工商戶)對工傷保險知識了解不多,繳納工傷保險費意識淡薄。針對我市非公經濟單位用工不固定、農民工流動性大、工傷事故頻發(fā)、工傷待遇無法及時賠償、農民工工傷上訪不斷的特點,勞動保障部門于2013年下發(fā)通知,凡是招用農民工并在我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各類用人單位(包括個體工商戶)均應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,繳納工傷保險費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用人單位農民工工傷參;拘畔⒑,用人單位到工傷保險政教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(xù)。同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簡化程序,提高辦事效率,及時為這類用人單位辦理參保、工傷認定、勞動能力鑒定及待遇支付等手續(xù)。
  
  職工工傷
  
  該如何認定
  
  根據《工傷保險條例》有關規(guī)定,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認定為工傷: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;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,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;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,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;患職業(yè)病的;因工外出期間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(fā)生事故下落不明的;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、客運輪渡、火車事故傷害的;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。
  
 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視同工傷: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,突發(fā)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;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;職工原在軍隊服役,因戰(zhàn)、因公負傷致殘,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,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(fā)的。
  
  但如有故意犯罪;醉酒或者吸毒;自殘或者自殺情形的,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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